贸易委托授权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委托方委托代理方开展贸易代理业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称”本协议”):
第一条 贸易委托授权
(一)委托方授权并委托代理方代理进行商品或服务海外销售、商品或服务出口、商品运输等,并处理跨境贸易相关事宜。
(二)代理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委托方处理跨境贸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拓展销售渠道、获客及达成销售意向、与实际买家签订贸易合同、商品和服务售后及客户关系维护等;
2、将商品或服务销售资金汇回中国境内(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为避免疑义,“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下同)。
(三)代理方应于本协议之范围内依据委托方之要求提供委托方各项外贸业务支持。
第二条 保密条款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三条 其他约定条款
(一)鉴于代理方和委托方之间是委托和代理关系,代理方依本协议下之授权而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合约将直接约束委托方和第三方,合约的有关权利可由委托方直接行使,有关义务与责任由委托方直接承担。
(二)代理方陈述、保证及承诺如下:
1. 其是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3. 其拥有签订和交付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其将签署的文件的公司内部的完全权力和授权,并拥有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完全权力和授权。依此,代理方授权由其董事暨唯一股东代表代理方签署本协议。
(三)委托方陈述、保证及承诺如下:
1. 其是根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备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合法经营资质;
2.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3. 其拥有签订和交付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其将签署的文件的公司内部的完全权力和授权,其拥有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完全权力和授权。依此,委托方授权由其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代表委托方签署本协议。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 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第六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15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三)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第七条 生效及其他
(一)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合作期间本协议应持续有效。
(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